(2015)望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明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科,男,汉族,长沙市望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5月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12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明科在长沙市岳麓区竹马巷自己租住的房屋内,以100元的价格将半粒甲基笨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已行政处罚)用于吸食。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明科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竹马巷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明科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以贩卖毒品罪且有累犯、自首情节追究被告人李明科的刑事责任,并���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被告人李明科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明科的供述、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科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