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苏祥军、杜元琼诉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祥军,杜元琼,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苏祥军。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元琼。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定代表人文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祥军、杜元琼诉被告攀枝花市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祥军、杜元琼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祥军、杜元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祥军、杜元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祥军、杜元琼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