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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朱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俊江与孙希浩、孙存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江,孙希浩,孙存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杨俊江。委托代理人庞宁波,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希浩。被告孙存书。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779号鸿禧花园D10号商铺。负责人陶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希平,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江与被告孙希浩、孙存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存书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存书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杨俊江撤回对被告孙存书的起诉;二、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张金成人民陪审员  王国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