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中仁与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仁,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杨中仁,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正兴街141号。原告杨中仁诉被告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致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中仁诉称,2013年7月被告承建潼南外滩二期负一号工程,黄向东是承包负责人,杜明安在黄向东手上承包混凝土。2013年7月16日,杜明安叫原告去作基础工打垫层(工资每天150元),2014年4月2日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做三楼上混凝土工作,三楼全垮塌,被摔下,腰部受伤,住入县医院,诊断为腰椎滑脱,弓根断裂。2014年12月23日潼南县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10日潼南县劳动局认定为伤残9级。腰椎内固定还需做一次手术。2015年6月4日送达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书。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被告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解决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支付二次手术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补助、护理费、差旅费、鉴定费及医药费共计187502元。经审查,杨中仁于2015年3月9日就本案中的劳动争议申请至潼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潼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2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14058元。杨中仁于2015年6月4日收到该仲裁裁决后于同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6月17日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3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2015年6月25日,杨中仁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劳人仲案字(2015)第243号仲裁裁决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30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明材料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杨中仁曾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撤回起诉后又再次诉至本院,并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中仁对被告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