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志业与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志业,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潘志业。被执行人林福权。被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李攀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志业与被执行人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福权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499653元;被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2015年6月17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林福权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普通微型货车、牌号为浙C×××××的宝来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本院均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未能予以扣押处置。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林福权名下有瑞安市博林贸易有限公司50%股权(出资额1.5万元),该公司现已停产歇业,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投资信息记录。本院已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诸暨市范围内的财产情况,暂无回复。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林福权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福权、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1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王建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