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历家凤与朝阳市双塔区永兴水玻璃厂、郑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历家凤,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永兴水玻璃厂,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高华敏,厂长。被告郑长林,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历家凤与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永兴水玻璃厂、郑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朝阳市双塔区永兴水玻璃厂的郑长林系同村居民,2012年12月1日,郑长林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以单位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4分高息。原告于当日将20万元现金借给郑长林约定几个月后还款,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向郑长林索要欠款,郑长林将其与朝阳重机铸钢有限公司的10万元债券转让与原告,至今仍欠原告10万元未归还。因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历家凤起诉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永兴水玻璃厂、被告郑长林偿还其欠款,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郑长林明确的身份信息证明,准确的住址。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历家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