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嘉善众帮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小军,嘉善众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7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被执行人嘉善众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老县政府内)。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嘉善众帮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花亭新村6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其银行存款不足清偿本案债务,其贷款保证金账户我院虽已冻结,但还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7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