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广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广智,徐佩佩,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忠。被执行人: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任重。被执行人:应广智。被执行人:徐佩佩。被执行人:陈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广智、徐佩佩、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第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春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