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行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翔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刘翔,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行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平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秀秀,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吉德,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郑平安。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申请撤销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与投资人股权变更登记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行初字第00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普华燃烧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