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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单某甲、单某乙要求宣告豆某甲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豆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单某甲,男,住柘城县。申请人单某乙,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单某甲,男,住柘城县。被申请人豆某甲,女,住柘城县。申请人单某甲、单某乙要求宣告豆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单某甲、单某乙诉称,申请人之子单某于2012年10月18日因建筑事故死亡,被申请人豆某甲于2013年1月5日外出,至今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豆某甲失踪。经查,豆某甲,女,住柘城县,身份证号412327198XXXX95960,系申请人单某甲的儿媳、单某乙的母亲。豆某甲于2013年1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寻找豆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豆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豆某甲离家出走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单某甲、单某乙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豆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豆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