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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荣鑫与吕善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鑫,吕善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鑫,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吕善星,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申请执行人王荣鑫与被执行人吕善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善星应偿还借款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王荣鑫,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吕善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进行调查,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吕善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