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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陶某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陶某某,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林某某,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鲍某某,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陶某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79.60元,减半收取计1,239.8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