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费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汤献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汤献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献忠的配偶胡友清(公民身份号码:××)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