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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顾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印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