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雍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维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