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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7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雍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维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