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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毛某乙、毛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毛某甲,毛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272号原告傅某某,女,193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浸水垭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3601160428。委托代理人姚军,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甲,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两河口3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81105001X。被告廖某乙,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街六巷4号1-2,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503250028。被告廖某丙,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东路161号20栋1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311154023。被告毛某甲,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上升街9号1-2,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5409040023。被告毛某乙,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浸水垭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6101260418。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毛某乙、毛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系缓交,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