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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巩迎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巩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752-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金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巩迎春,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迎春银行账户余额3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