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张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张勇,男,汉族,40岁。委托代理人何然,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皓,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张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皓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张勇承担。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