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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刘X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XX,女,193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秦XX,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秦XX,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秦XX,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秦XX,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秦XX,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被执行人秦XX,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秦XX,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执行刘X与刘XX、秦XX、秦XX、秦XX、秦XX、秦XX、秦XX、秦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刘XX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海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