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房现超与李建新、马青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现超,李建新,马青,张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26-1号原告房现超。被告李建新。被告马青。被告张明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房现超与被告李建新、马青、张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建新、马青、张明君价值15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建新、马青、张明君价值15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