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称林与王平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称林,王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高称林。委托代理人徐振清,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湖北省丹江口市凉水河镇北沟村4组。原告高称林诉被告王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剑、人民陪审员杨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称林诉称:我与被告王平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王平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吵闹,2014年7月,被告王平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故要求与被告王平离婚。原告高称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调查笔录3份及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牛场村委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高称林与被告王平夫妻不和,且被告王平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平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称林与被告王平于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7月被告王平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至今未归,原告高称林遂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平离婚,故而成诉,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王平虽于2014年7月离家外出,致原告高称林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王平离婚,但原告高称林并未向本院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双方之间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高称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称林与被告王平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称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专用账户: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彭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