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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诉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杨丽与崔学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崔学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杨丽。被申请人崔学传。申请人杨丽为与被申请人崔学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学传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学传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长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