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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裴大瑞、汪万珍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裴大瑞,汪万珍,裴之德,刘荣琼,董勇,孔晓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汪方平,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裴大瑞。被申请人:汪万珍。被申请人:裴之德。被申请人:刘荣琼。被申请人:董勇。被申请人:孔晓菊。申请人宜都市丰源投资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以被申请人有可能将有效资产及资金转移,恐将来执行难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裴大瑞、汪万珍、裴之德、刘荣琼、董勇、孔晓菊的银行资金及董勇在相关企业的权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防止将来执行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裴大瑞、汪万珍、裴之德、刘荣琼、董勇、孔晓菊的银行资金850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勇在宜都汇力工贸有限公司、宜都市尖子山柑桔专业合作社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