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潘宪法、戴胜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潘宪法,戴胜难,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70-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责人:易丰,行长。被执行人:潘宪法被执行人:戴胜难被执行人:戴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潘宪法、戴胜难、戴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