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张亮亮、孙宝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张亮亮,孙宝苹,曹同堂,牛春芹,张元民,李宝珍,曹林庆,张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1号。负责人张可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书锟,无棣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亮亮。被执行人孙宝苹。被执行人曹同堂。被执行人牛春芹。被执行人张元民。被执行人李宝珍。被执行人曹林庆。被执行人张元英。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申请执行曹同堂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9353.00元,已执行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