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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运峰与栾书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峰,栾书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刘运峰。被告:栾书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峰诉被告栾书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