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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海娟与杨锡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娟,杨锡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687号原告徐海娟,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锡池,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徐海娟与被告杨锡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人民陪审员  林月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