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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86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