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永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方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