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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叶显山与巫亚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显山,巫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叶显山,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巫亚敏,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巫亚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叶显山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3000元,合计209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巫亚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