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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盘焕军与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焕军,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黄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盘焕军。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第三人黄书军,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6日,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东南村坪上组7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50616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盘焕军诉被告湄潭县太阳城红碪练歌场、第三人黄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焕军于2015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盘焕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27.00元,由原告盘焕军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