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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赵亚勤、王海利、刘林号、逯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赵亚勤,王海利,刘林号,逯建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南大街。负责人赵宏刚,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凯龙,该行职工。被告赵亚勤,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海利,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林号,男,汉族,农民。被告逯建兵,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诉被告赵亚勤、王海利、刘林号、逯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亚勤、王海利、刘林号、逯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