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骏与被告李香莲、陈丙申返还原物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辉、白德营,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罗炜代审判员 杨晓宇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