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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利民与杨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民,杨鹏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赵利民,男。被告杨鹏飞,男。原告赵利民诉被告杨鹏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利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0.5元,由原告赵利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