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毛祥红、方艳英计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毛祥红,方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审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陆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中荣,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毛祥红,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艳英,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冈市征决(2015)X8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冈市征决(2015)X8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毛祥红、方艳英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的规定,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武冈市征决(2015)X8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征决(2015)X8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毛祥红、方艳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刘建平审 判 员 肖红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