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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爱明与山西大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明,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姚爱明,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个体经营户。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亚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明与被告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无法确定被告是否适格,需另行查清再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姚爱明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代理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