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撰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28日、2015年6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5日,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并声称不再来,2014年10月15日,我与父母好言相劝将被告接回,被告在我家住9天又要求离婚,无奈2014年10月24日在媒人和被告父母在场的情况下我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我彩礼款80000元,签订协议当天给付50000元,余下款项十日内办理离婚手续时付清。后被告给付了49000元,并出具了1000元的欠条,但协议的其他内容被告一直未履行。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再返还我彩礼款31000元。被告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但再返还彩礼款项我有意见。虽然协议签订时对协议的内容我是同意认可的,但是现在我认为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款80000元数额较高,已经返还了49000元就不应该再返还彩礼款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7000元,××××年××月××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2014年10月24日经媒人佟跃双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被告一次性退还彩礼款80000元,签订协议当日给付50000元,余款30000元,十日内办理离婚手续时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即日返还给原告彩礼款49000元,并出具了1000元的欠条,当日,被告的父亲将被告接回。后双方未按协议履行。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债权、债务及存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协议书、七道河乡派出所证明、石城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不深厚,2014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被告同意返还彩礼款80000元,但只给付49000元,余款31000元未予返还,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彩礼款3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与孙某离婚。二、被告孙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3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郎恩亭代理审判员王海龙代理审判员张慧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魏小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