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花朵、盛海龙、盛海纪、盛海青诉被告秦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秦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14-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盛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盛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盛某乙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盛某丙,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盛某乙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孙某某、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诉被告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盛某甲、盛某乙、盛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