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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申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古县盐业有限公司、段旭光等与山西新华书店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古县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古县盐业有限公司,段旭光,周金莲,李毅,山西新华书店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古县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7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古县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岳秀街**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旭光,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金莲,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枝荣,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新华书店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古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岳秀街。法定代表人:孙福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国利,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李毅,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古县盐业有限公司、段旭光、周金莲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新华书店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古县分公司及一审原告李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古县盐业有限公司、段旭光、周金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惠兰审 判 员  彭志祥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