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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任怀君,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鹿月文,金明秀,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赵泰祥,李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怀勇。被执行人任怀君。被执行人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鹿月文。被执行人金明秀。被执行人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泰祥。被执行人李玉芹。本院在执行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任怀君、山东鑫城水泥有限公司、鹿月文、金明秀、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赵泰祥、李玉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