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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焕彩与何华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焕彩,何华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四初字第211号原告:林焕彩,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龙镜锋、邹银辉,分别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何华灿,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原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冼炳根,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焕彩诉被告何华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何华灿已病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焕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林焕彩负担(原告已申请减免)。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冯艳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杰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