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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康思海与范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思海,范成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康思海,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范成岗,曾用名范民岗,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思海与被告范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思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范成岗的皖L×××××雪佛兰轿车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成岗的皖L×××××雪佛兰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