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康思海与范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思海,范成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康思海,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范成岗,曾用名范民岗,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思海与被告范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思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范成岗的皖L×××××雪佛兰轿车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范成岗的皖L×××××雪佛兰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