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新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标、董京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新前,董标,董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吕新前,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董标,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董京京(曾用名董晶晶),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标有车牌号为皖KG67**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G67**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