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8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丰源家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丰源家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046号原告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郭上坡村。法定代表人张丽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伯伟,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北京丰源家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村委会西50米。法定代表人石占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会芬,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源家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万成博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