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永福与太原瑞东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永福,太原瑞东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永福,男,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瑞东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恒山路新店街48号南侧。法定代表人王素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万玺,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戎,男。上诉人侯永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永福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永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永福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侯永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利亚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代理审判员 袁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