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关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系原告关某某之母。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锋人民陪审员 何 毅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