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军。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保。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5日作出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六安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霍民执字第001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荣  华审判员 姚  维  连审判员 黄  求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