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军与殷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殷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507号原告肖军,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被告殷小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军与被告殷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八元,由原告肖军负担一百七十四元(已交纳),退还原告肖军一百七十四元。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