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李朋举、曹金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李朋举,曹金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48-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11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郜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占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朋举,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曹金金,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2015年6月30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朋举、曹金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洪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