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济南高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高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78号申请人:济南高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鸣,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冰,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君,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代为办理青岛到拉各斯货物海运出口事宜,运费为115480.2元人民币。此业务被申请人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若在规定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付此费用,由被申请人山东兖煤凯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4月5日前付款并立下欠条,为此申请人放款。2015年4月5日被申请人潍坊市海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支付此款,被申请人潍坊市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又给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承诺2015年6月8日将全部运费付清。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款项,被申请人至今未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万元的现金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曰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淑梅 来自